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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扩大开放呼唤《期货法》

内容简介: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发展的“提档换速”时期。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连续多年是全球最大商品期货市场,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均进入世界十大期货交易所行列。随着商品期权、原油期货上市以及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法规制度建设几近空白。期货市场监管从“多头分散”到“集中统一”演进。市场早期由相关行业部委和地方政府分头进行监管。1998年明确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垂直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2000……

  如果说,金融工具就像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金融工程的基础设施就是高速公路,而清算系统、信用系统、金融立法则相当于交通规则。
  对于中国期市(期货市场)而言,市场基础设施已具规模,期货品种创新有序推进,风险管理工具日益丰富,可以说“高速路的车”越来越多,而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深入,“驾驶员”开始呈现全球化趋势。如何让高速行驶的汽车依规行驶、各行其道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呼唤《期货法》尽早出台的声音越来越大。
  市场 “提档换速”
  目前,我国期市(期货市场)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和推动期市(期货市场)的发展,是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全新定位。9月15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要充分发挥期市(期货市场)功能,推进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期货法是业界关心的一件大事”,证监会正集中精力把期货法的立法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我国期市(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发展的“提档换速”时期。我国商品期市(期货市场)已连续多年是全球最大商品期市(期货市场),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均进入世界十大期货交易所行列。随着商品期权、原油期货上市以及铁矿石期货国际化,市场进入多元开放的新时代。期市对外开放呈现品种、机构、投资者三箭齐发良好态势。我国已上市期货和期权品种共58个,特定品种对外开放的路径基本形成,深度、广度逐步扩展。原油期货上市以来,市场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三。期货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正式落地,引进来 、走出去同步推进。配合市场开放,期货交易所积极深化境外布局。
  截至2017年底,我国共有149家期货公司,下设65家风险管理子公司、11家资产管理子公司,1677个遍布全国3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营业部,通过经纪业务、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等,搭建起多层次的服务实体经济的网络,有力推动了期市(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行业总资产5500余亿元,全市场资金总量为4900多亿元。
  可以说,我国期货行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就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
  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
  我国期市(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我国期市(期货市场)建设之初便着手推动期货立法,如今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均已有相关法律,唯有“期货法”至今仍未推出。随着期货创新业务以及国际化业务的深入推进,期市(期货市场)立法已迫在眉睫。
  在期市(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法规制度建设几近空白。期市(期货市场)监管从“多头分散”到“集中统一”演进。市场早期由相关行业部委和地方政府分头进行监管。1998年明确证监会对期市(期货市场)进行垂直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形成了证监会行政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中国期货业协会作为自律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在推动期货及衍生品行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2006年成立的期市(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实现了期市(期货市场)数据大集中,从而确立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市(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工作机制。
  目前,我国期市(期货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为核心,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自律管理规则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规范体系。但是,市场层级最高的法律文件仅有行政法规《期货条例》,没有一部专门法律,缺乏上位法对市场发展进行引领和规范。
  期市(期货市场)本质上是一个法治市场。我国期货发展历史表明,在没有法规的阶段是乱象横生、风险频频的。法规立,则市场兴。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期货法》立法历经20年,出台艰难。2013年9月,十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的《期货法》已经完成,正在走全国人大立法的下一个程序。可以说,目前正处于《期货法》出台窗口期。
  对外开放亟需《期货法》
  《期货法》出台将会有力地促进我国期市(期货市场)定价影响力走出国门,推动我国期市(期货市场)价格成为国际大宗商品定价基准之一。
  大而不强,是我国期货业的难言之隐。从国际期货史看,英国、美国在其工业化过程中利用大宗商品的进出口机遇,形成了在全球农产品、能源、有色金属等商品的全球定价影响力和相应的定价中心,而日本并没有把握住这个机会。如今,我国同样面临这样一个大宗商品进出口的机遇,但由于开放度不够,我国期货品种虽在交易量上遥遥领先,但并未形成定价的影响力。
  期市(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当今世界,几乎每一个大宗商品都面对一个全球统一的市场,没有国界。这客观上要求有影响力的商品期市(期货市场)必须实行全球化交易,投资者来自全球,否则决定出来的期货价格就不能准确反映大宗商品的实际供求关系。因此,期市话语权要走出国门,则需要全球的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参与才能实现。这也是我国期市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重要背景。
  原油期货上市、铁矿石期货国际化以来,境外参与者越来越多。以原油期货为例,截至7月末,原油期货的境外期货客户已经超过50个。方星海表示,金融市场是规则先行的市场,国际投资者对高标准规则的需求十分强烈。中国证监会充分认识到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期市(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加大力度推动期货法立法。
  原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通过调研发现,由于《期货法》尚未正式出台,境外投资者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期市(期货市场)合规经营通过不了,最后产生诸多民事纠纷问题怎么解决。”姜洋认为,《期货法》涉及整个期市(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跨境投资者参与境内期市(期货市场)投资受到不少限制,他建议梳理这方面的障碍和限制,建立统筹小组。
  大商所党委书记、理事长李正强表示,国际化使市场面临新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制订或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改进。上期所监事长、中国期货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陆文山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实体经济需要期市(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平台,助力实体经济完成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期市(期货市场)迫切需要尽早出台“期货法”,期货立法要跳出部门立法思维,要从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转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历史上形成的阶段性办法,不再适宜扩张到其他衍生品,否则期市(期货市场)国际化会受到阻碍。我国期市(期货市场)存在很多本土化的规则,不足以支撑我国期市(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出台能覆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期货法》时不我待。
  专家们表示,《期货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建立国际化的大宗商品定价中心提供法律保障,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提供法律支持。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还会极大地增强国内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和信心。可以说,《期货法》的出台与否,决定着期市(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程度和对外开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