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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将对外资开放!外资入股期货公司条件、高管任职都有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将对外资开放!外资入股期货公司条件、高管任职都有明确规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今日表示,证监会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期货公司将对外资开放!外资入股期货公司条件、高管任职都有明确规定

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明确为“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金融机构”。“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细化为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同时明确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处调整。

1、删除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任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删除批文6个月限期,办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业务登记手续,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的规定。

3、删除核心服务器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设置地点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限制。

4、明确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期货业对外开放的安排的计算范围,既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

5同时新增允许,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东的资源和技术,提升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6、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文件,删除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该机构具备《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同时新增境外机构需出具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管理层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定的说明材料。

 

证监会发布原文:

证监会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提高我国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我会于2018年8月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政策发布后,我会抓紧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安排,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经研究,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