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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如何处罚?

本次发布的新规明确禁止四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

 

 

本次规定是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虽然就期货市场操纵目前法规有明文禁止,但面对一些具体操纵行为,在实际监管中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本次新出台的规定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五条此前并没有明确说明。

本次新规出台可谓顺应了市场新变化和新形势,填补了监管空白。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份,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

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有专家认为,本次司法解释是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缓解“入罪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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