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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摘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9日表示,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取消了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要求,将股东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业内人士认为,这样既有利于国有、集体、民营等各类资本投资期货行业,也为期货公司发行上市扫清了政策障碍。

  据邓舸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九条以及证监会关于“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有关要求,调整期货公司准入条件,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材料;二是明确期货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方向,反映和梳理现有业务规则,加强业务引导与规范,同时为未来业务创新预留空间;三是推动期货行业双向开放,为“引进来”和 “走出去”战略提供制度供给,提升期货行业竞争力;四是以“两维护、一促进”为目标,加强期货公司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具体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下放相关内容;二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期货公司股东范围,优化股东条件;三是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并为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四是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需要,调整完善业务规则;五是扩大对外开放,明确期货公司引进境外股东和设立境外机构的规则,并为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交易预留空间;六是完善监管制度,着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七是鼓励期货公司组织形式创新,满足多元化发展需要;八是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健全信息报送及公示制度;九是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在《办法》中,并未具体提及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申请门槛。

  “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邓舸表示。